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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1.2015年10月16日我市印发了《邵阳市保障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距今已经7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
2.2021年10月9日,我省出台了新的《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
二、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3.《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三十七条,第一至第六条:细则制定,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七至十九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与分配;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和退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资产与权属管理,实施时间。
1.为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本次制定的《实施细则》仅针对市城区。《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从全市行政区域、市辖三区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调整为市城区区域内(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社区)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市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政策。
2.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且被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数据库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
新就业职工是指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住房保障不超过5年)。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市城区城镇户籍,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市近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3.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3)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近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为多部门联合审核提供政策依据。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核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等工作。各区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5.精简申请、审核流程。原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为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住建局复审、市住建局审定,街道和市住建局两级公示。现根据省政策改为,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住建局审定,街道和区住建局两级公示。
6.公租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方式为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优先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确需实物配租保障的,按规定另行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同一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7.公租房保障原则。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依次按照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进行保障。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少数民族家庭、生活困难妇女、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纳入重点关注和及时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