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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一是我市维修资金原来的交存模式(在办理个人分户证时交存维修资金)造成了开发商代收了购房户的维修资金一直拖着不交,甚至还存在私自挪用的现象,使购房户已交的维修资金不安全,严重侵害了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二是我省长沙等城市开展此项工作有成功的经验、做法,都把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节点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交存。
(二)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模式,由物业购买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保障性住房购房协议、拆迁安置房安置协议、联合建房协议等)时,持《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归集窗口或银行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未售出和自留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物业出售后可以向购买人转让所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涉及范围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联合建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其业主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执行标准
商品房中有电梯的按90元/㎡的标准收取,无电梯的按60元/㎡的标准收取;保障性住房中有电梯的按70元/㎡的标准收取,无电梯的按45元/㎡的标准收取。
六、注意事项
1、开发商须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时限、交存模式、交存地点等情况予以公示。
2、开发商在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告知购买人持《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自行到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窗口或自缴银行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开发商依据购买人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即《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和《邵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存折》)才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关键词解释
关键词:进一步加强
1、加强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节点的管理。
2、加强对开发商已代收维修资金的管理。
3、加强对维修资金交存地点的管理。
八、惠民利民举措
1、购房户可就近选择到窗口或自缴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2、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代收物业购买人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新旧政策差异
1、由原来办理个人分户证时交存维修资金规定到购房户签订合同时交存。
2、开发商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未售出和自留的物业,由开发商作为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