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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邵阳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查的通知
市质安价站、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夯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础,防止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或检测分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检测机构挂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邵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邵建发〔2020〕64号)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在邵阳市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核查。现就核查的有关条件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邵阳市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主动申请核查的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需满足的条件
(一)机构资质要求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人员要求
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增加专项检测类一类以上的,每增加一类需另增加专业技术人员10人。专项检测类及见证取样检测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另需满足以下要求: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8名,其中至少1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8名,其中至少1人为二级(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8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8名,其中至少1人为二级(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5.见证取样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8名。
(三)仪器设备要求
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相关资料。
(四)场地要求
在邵阳市区的办公场地面积应不少于500m2,另检测设备及试验场所面积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检测设备及试验场所不少于600m2;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检测设备及试验场所不少于100m2;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检测设备及试验场所不少于300m2;
钢结构工程检测类:检测设备及试验场所不少于300m2;
见证取样检测类:试验场所不少于500 m2,其中有环境条件要求的试验场所不少于300 m2。
(五)检测行为要求
检测机构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满足检测需要的实际检测能力,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人员必须在岗履职,严禁挂靠;
2.需配备注册人员的专项检测类的检测报告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注册人员签字;
3.申请核查时间前12个月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无弄虚作假、选用检测方法及参数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影响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及可追溯性的情况;
4.申请核查时间前12个月内检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无被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等不良记录;
5.检测机构不得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核查时间
1.在2024年10月21日前,向市住建局质安科提交书面的申请核查表及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由质安科组织市质安价站进行核查;
2.允许在邵阳市区正常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有效期已过的,不得再在邵阳市区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3.核查有效期为1年,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核查。
四、书面申请核查材料
1.检测机构申请核查表;
2.检测机构在邵阳市区的《工商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在邵阳市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表》等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台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及台帐;
6.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办公、检测设备及试验场所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邵阳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培训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注册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人员不得同时在不同的检测机构执业;
9.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
10.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五、核查结果运用
凡在邵阳市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核查结果为合格。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在邵阳市区开展建设工程检测业务。
六、动态管理
在对检测机构动态核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在邵阳市区继续开展检测业务,且不得再申请核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核查材料;
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3.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6.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