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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名称: 关于《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4305000060/2024-05904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3-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3-15 有效期: 长期

关于《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9)1号)于2019年1月16日颁布实施,该文件有效期5年已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清理结果的决定》,已宣布该文件失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征收补偿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办在实践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联系人:朱亚平何滔   联系电话;0739-5363844

邮寄地址: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E-mail:syzfzsb@126.com

        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三区范围内(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具体负责跨区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对拆除行为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所需工程费用纳入房屋征收成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房屋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三榜公示,二级审核,总额包干,行政交办的工作机制。

第一榜,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初审,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进行核算,经区人民政府初审,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应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评估价格、补偿金额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三榜,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和财评审核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摸底核实征拆对象实物量的基础上,按市人民政府已发布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第一级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第二级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上报的资料按有关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房屋征收项目交办包干通知书,并按照总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征收费按进度拨付给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负责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统筹归集专户储存、划拨和使用监管;

(三)审定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成本费用概决算;审核区人民政府征收项目一榜二榜三榜公示公告;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依程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并委托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征收项目房屋进行评估;

(五)协助参与并监督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调查摸底前期工作;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台,共享房屋征收信息;建立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交办项目征收工作任务;对全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具体负责跨区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和房屋征收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发布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三)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并报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六)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编制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成本费用概决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除、安置等工作;

(八)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不成的,做好谈话记录,送达评估报告,做好证据保全,报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九)报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房屋强制征收;

(十)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房屋征收部门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政策宣传和协商;

)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等具体组织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征收成本测算;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市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调度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三区房屋征收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征收有关事宜,对在征收过程中政策未明确的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协调解决。

第十条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邵阳经开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棚户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跨区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征收房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单位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应提交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应提交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批文或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并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或国有土地合法用地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房屋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的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城管、房屋征收、(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认定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被征收人对调查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和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补助与奖励的方式及标准,以及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内容进行论证。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作出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200户的项目,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转入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专户。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足额统筹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范围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 偿

第一节补偿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众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征收部门等相关人员以投票决定或者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进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再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交的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不签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载明不签收的原因,由基层组织机构见证,将评估结论张贴于房屋征收范围以及被征收房屋,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复核不得收费。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但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规定的,市房屋评估行业组织可以制定相关收费指引进行引导。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三十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免(减)征契税的依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取消所有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主体和装饰装修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

(四)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下达补偿决定。

第三十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途径及期限。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查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三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管、市场监管、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要妥善保管和证据保全,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组织实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不包括装饰装修的价值。在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委托书。

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既未申请注销登记,也未约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公安、教育、民政、卫健、人社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免费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低保、社会保险等变更手续,不得增加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二节补助与奖励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应合理确定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

第三十  被征收人按时签约、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签约搬迁后进行补助。

四十  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每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三节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住宅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2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第四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当地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政府审核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其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并选择产权调换的,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超过50平方米,516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50%购买;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受轮候限制。

鳏寡老人、孤儿、一至五级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家庭,经相关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每户30000元的困难补助。

第四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与安置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根据安置房与被征收住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房套型选择方案。将设有电梯住宅作为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时,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8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住宅产权登记面积。

第四十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周转过渡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一般为24个月)提供安置用房的,过渡期限延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照原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原标准的200%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合法住宅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支付。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

第四十合法住宅集中签约限时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奖励期限,共划分个时间段进行奖励(以签约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在第一个时间段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住宅主体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个时间段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住宅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超过集中签约奖励时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能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奖励。

第四节工业、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补偿

第四十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第四十  征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应当结合安置房建筑内部空间布局予以安置。被征收地段用于商业、办公用房安置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商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一次性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有权选择由评估机构根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或者按照不超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确定。

四十九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月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7‰/月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实行房屋征收补偿行政问责制。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邵阳经开区、市城建投公司、各级指挥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政策标准和征收程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奖励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的。

(三)房屋征收补偿概算未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擅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和使用补偿

资金的。

(四)对补偿个案的处理,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五)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房屋征收中不作为、乱作为,或恶意干扰阻碍房屋征收工作,纵容支持家属、亲属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

(六)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

(七)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四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五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

五十六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规定。

附件

1.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

2.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3.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协商补偿参照标准;

4.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经开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范围内关于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件的建筑。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房屋征收、(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属情况、规划许可情况、产权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住建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施工许可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市监、税务、公安、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1990年4月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形成的建筑物;

2.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文件,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3.多层建筑中与已登记房屋主体一次性建成,同时经审批的建设施工图纸上有体现且符合测量规范的架空层或车库等;

4.因房改、企业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单位将住宅房屋出售给职工以前,经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附主体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5.区人民政府依法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测量规范的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房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1990年4月1日以后至2012年7月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发〔2012〕9号)正式生效之日止,期间形成的自住型违法建筑:由于区域内长期控规等原因,确有住房困难的当地居民修建的违法建筑,凡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房屋类型结构,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自拆补助经费,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上述存量违法建筑只计算房屋正房面积(偏房、杂屋、棚房等不在此列)。

凡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拆、由政府依法强拆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2012年7月1日市政发〔2012〕9号文件下发后顶风抢建的存量违法建设必须依法无条件拆除,不得给予任何补偿。

第八条  超期临时建筑,由批准该临时建筑的主管部门督促拆除,对临时建筑的业主不给予拆除补助经费。

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和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航拍图及土地清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移送的未登记建筑认定的书面联系函及案卷资料后,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专业意见。房屋征收部门移送的案卷事实不清、资料不齐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补充调查。区人民政府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各部门对未登记建筑做出的综合认定意见,做出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公示。调查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建设人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综合认定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条被征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市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范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是指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改变使用性质批准文件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住改商”房屋);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非改商”房屋);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非改住”房屋。)

第四条  经营性商业用房认定应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应载明为“商业”或“综合”、“商住”。

第五条 “住改商”和“非改商”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相应非住宅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进行补偿: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房屋用作经营时间连续超过三年以上的(经营者发生变更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

(二)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或者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或核定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纪录(完税证明),获得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证明的;

(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符合,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四)经营特种行业的还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住改商”房屋参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相应非住宅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时原则上只对房屋第一层的实际商业用房部分予以认定和补偿(与第一层经营状况相配套整体经营的除外)。

第六条“住改商”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

(一)房改住宅、商品住宅、集资住宅等成栋住宅;

(二)直管公房住宅;

(三)出租为住宅使用的私有住宅,单位自管产住宅;

(四)对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实际经营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予认可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第七条  非改住: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宅的房屋,其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被征收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将其非住宅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作为住宅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参照合法住宅给予补偿,但应当扣除未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住改商”、“非改商”的房屋享受本办法补偿的,一般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住改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只能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使用性质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第九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时,其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

第十条  “住改商”或“非改商”房屋经营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为准。

第十一条 “住改商”或“非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被征收人要求按照改变使用性质房屋进行补偿的,应向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并如实提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完备时,不得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相应非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将房屋现状拍照、制图,勘查结果予以存档。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房屋相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姓名、证照名称和号码、经营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城管、市监、税务、征收范围所在当地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改商”或“非改商”房屋联合提出认定意见。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等部门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认定意见和现勘成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平、公开、公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进行规划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

市监、税务、文化、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征收范围内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其资料系伪造的,仍按其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已经参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相应非住宅用房进行了补偿的,依法追缴被征收人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按照本办法对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认定和补偿等事宜进行明确。

附件3: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协商

补偿参照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协商补偿参照标准通知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按照《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协商补偿参照标准》(见附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选(确)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征收部门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装饰装修评估类别与被征收人进行具体协商,根据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内容与类别中装饰装修项目所列的内容实施增减。

   三、水、电、气及其它电器设备拆、移、安费用,征收双方按有线(数字)电视移装300元/台、宽带网络移装100元/台、空调机移装300元/台(挂机)、400元/台(柜机)、电热水器和燃气热水器移装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600元/台、单相电表移装900元/户、管道煤气1800元/户、自来水独户新装户表1100元/户或按收费票据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水泥坪、挡土墙、围墙等附属设施补偿一律由选(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房屋装饰装修及新增附属设施的不予补偿。

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协商补偿参照标准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协商补偿参照标准

类 别

装饰装修项目

补偿标准

1

1、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硅澡泥

2、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中、高档大理石,中高档地面砖

3、天棚: 多级造型顶,高档灯饰

4、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套装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

5、厨卫:整体橱柜,双饰面板橱柜,大理石灶台,成套洗漱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集成吊顶

690元/㎡

|

880元/㎡

2

1、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2、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中档地面砖

3、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中档灯饰

4、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

5、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510元/㎡

|

680元/㎡

3

1、墙: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2、地: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

3、天棚: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普通灯饰

4、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曲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

5、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260元/㎡

|

500元/㎡

4

1、墙:888涂料

2、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

3、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

4、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

5、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190元/㎡

|

250元/㎡

5

1、墙:888涂料

2、地面:普通地砖

3、天棚:石膏线、木角线

4、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

5、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

10元/㎡

|

180元/㎡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附件4: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充分调动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征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房屋征收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执行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工作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归集、拨付,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指导监督征收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严格实行“三榜公示、二级审核、总额包干、行政交办”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包干机制。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审核的调查摸底数据(一榜)及按文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二榜),编制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概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房屋征收项目交办包干通知书。项目业主及区人民政府应遵照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含不可预见费)按审核的“二榜”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额费用的9%计算,其中市房屋征收办工作经费按2%计算,区级人民政府工作经费按7%计算。

第七条  房屋拆除费用另行计算,由市房屋征收办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拆除工程量核算拆除工程经费(含房屋拆除、清理清运等),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取公平竞价采购原则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工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为规范安全拆除施工行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由区房屋征收办委托监理公司全程监管拆除活动,市房屋征收办对拆除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监督。

第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含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节俭、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具体范围包括:

1.用于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登记、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协调等费用的开支;(调查摸底费用为6元/

2.房屋征收评估费用;

3.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4.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测绘、公证、档案管理、造价咨询、资金概算服务、法律服务、审计费用等;

5.房屋征收工作购买服务、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劳务费用支出,征收委托购买服务应当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

6.房屋拆除工程监理费用支出;

7.项目指挥部、办事处、社区矛盾调处、综合协调经费、征收工作日常开支;

8.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租赁、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等开支;

9.用于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经费、征收业务学习及培训费用支出等;

10.房屋征收部门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缺口等;

11.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业务费用支出。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合理计提不可预见费用,专项用于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理、困难救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特殊个案处理、现行征收政策未涵盖问题的处理等支出。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经费概算的要求,在实施征收工作前将征收补偿费及工作经费足额拨付至市房屋征收部门资金专户。

第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统一由市房屋征收办管理,区级政府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工作进度由征收项目所在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申请,市征收办应尽快完成内部审批程序,保证征收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应分项目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发现不规范使用工作经费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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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39-533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