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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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医院提标扩能工程项目(二期)内科综合楼及 配套附属设澄清与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绥宁县人民医院提标扩能工程项目(二期)内科综合楼及配套附属设施于2025年6月3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邵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有关内容澄清如下: 1、提问回复: 问题一:请问本次投标报价人工指数是按湘建价建〔2024〕20号发布的202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还是按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湘建价建〔2025〕18号发布的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 答:按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湘建价建〔2025〕18号发布的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条款号中说明“最高投标限价为9163.670000 万元”,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11页咨询结论中“招标控制价金额为:110277291.79元”,请问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是否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为准? 答: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9163.670000 万元。 问题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及HNZBJ文件中的不一致。例如第8页“2)土建工程第13条”中说明“配电房电缆沟及回填:按专业暂估价20万计算”,而招标工程量清单及HNZBJ文件中的金额为10万元;第9页“3)总图工程第1条”中说明“道路标志、标线、标牌及垃圾箱:按专业暂估价5万计算”,而招标工程量清单及HNZBJ文件中无此项;请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是否有误?投标时是否响应工程量清单及HNZBJ文件中的专业暂估价即可? 答:以招标清单HNZBJ为准,投标时响应工程量清单及HNZBJ文件中的暂估价即可。
问题四:封面需要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用公司在职人员?若可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五:请问本次投标报价人工指数是按湘建价建〔2024〕20 号发布的 202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还是按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的湘建价建〔2025〕18 号发布的 2025 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 答:按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湘建价建〔2025〕18号发布的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 问题六:请问本次投标报价环卫人工费指数采用湘建价[2025]17号文,还是采用湘建建函[2024]151号文? 答:本项目未涉及环卫人工费,投标人按实际接收默认的指数执行即可。 问题七:本工程招标文件中P76页10.7暂估价中10.7.1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为2103100.0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为1050000.00。与发布的ZB清单中的金额不符,请问是否以ZB清单中的金额为准? 答:以HNZBJ清单为准。 问题八: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造价咨询报告中七、编制说明里面的专业暂估价与ZB清单中的项不一致,请问是否以ZB清单中的项为准? 答:以HNZBJ清单为准。 问题九:本工程招标文件中P16页,投标人须知中的10.1最高投标限价为91636700.00元,工程量清单中的造价咨询报告中八、咨询结论中的招标控制价金额为110277291.79元。请问以哪个金额为准? 答: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9163.670000 万元。 问题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无要求,投标文件中是否仅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资料其他管理人员无需提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一:请问本次投标报价人工指数是按湘建价建〔2024〕20号发布的202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还是按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湘建价建〔2025〕18号发布的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 答:按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湘建价建〔2025〕18号发布的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执行。 问题十二: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及回复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1)招 标 人:绥宁县人民医院 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街42号 联 系 人:杨秋 电 话:15211998523 传 真:/ 电子邮件:438274318@qq.com (2)招标代理机构:娄底睿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路城南新区2号地(南区)小区01栋231号 项目负责人:文友兵(按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填写) 项目组其他成员:罗雨仁、卢惠伦(按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填写) 电 话:18169383778 传 真:0738-6493198 电子邮件:170584515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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