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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1—14008
湘建建〔2020〕20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以及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以监理合同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信息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在招投标环节录入证书信息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符合撤离条件的,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撤离。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3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考勤范围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已撤离或已进行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再进行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对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对记录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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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 |
总人数 |
岗位及人数 |
备注 |
建筑工程 |
房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 |
≥4人 |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 |
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2、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3、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
房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市政: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 1亿元 |
≥6人 |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 |
1、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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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价>1亿元 |
≥7人 |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 |
1、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
工程规模 |
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人) |
关键岗位 配备情况 |
备注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且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3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1人 |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4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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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及其他工程 |
工程施工合同价≤1亿元 |
≥3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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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工程施工合同价≤5亿元 |
≥3人,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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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工程施工合同价≤10亿元 |
≥11人,在5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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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价>10亿元 |
≥15人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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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2.标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附件3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含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参与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9)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10)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1.任职条件:
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施工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4)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6)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7)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
堆放整齐有序。
四、专职安全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分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证)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照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定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和人员、证件与单位相符情况,施工现场与专项施工方案相符情况;
(3)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分包单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履职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4)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建立隐患台帐;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6)对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现场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8)参与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还应履行机械员职责。
五、质量员
1.任职条件:
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质量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附件4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
1.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7)安排专人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培训合格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要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
1.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2.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监理员
1.监理员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2.监理员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