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邵阳市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邵阳市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 生产与运输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 《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依法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不得转让、转借资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与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站或以分站名义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持车辆清洁,严禁沿途撒落和渗漏。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邵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邵东市、新邵县城市规划区,自2021年1月1日前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武冈市、 洞口县、隆回县、新宁县、邵阳县、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自2022年1月1日前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使用获得备案登记及专项资质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报送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由市住建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