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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2 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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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暂定级资格的企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8、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9、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申请乙级资格的还需具备:
10、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11、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
1)股东发起人及其股东系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的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章程;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7)所有专职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以下同)的人事托管关系及证明材料,由人事、劳动部门出具;
8)企业脱钩改制证明材料;
9)企业资产负债表或清产核算材料;
10)所有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1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造价工程师在本企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14)企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度;
申请乙级资格的还需提供:
1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近三年)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6)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7)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近三年)完成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文件及业主评价意见等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在报送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供查验。
附件资料封面印制要求:主标题如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附标题如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附件资料、单位名称、申报时间。
附件资料应清晰、完整,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以胶线装订成册。
附件资料数量:两套。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受理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电话:
0731-4894657
2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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