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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施工许可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2 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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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由省级立项审批机关立项的、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5、中标通知书;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
  
7、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8、监理中标通知书;
  
9、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
  
10、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11、施工安全条件审查表;
  
12、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效证明材料;
  
1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
  
14、房地产企业资本金核实表(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受理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电话:
0731-4894822
2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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