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房保字〔2011〕007号
邵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更多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樟树垅一期、化纤一期两处廉租住房实施产权全部出售。为将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原则和范围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保〔2010〕230号)
2、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4号)。
(二)基本原则
本次廉租住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稳步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三)出售范围
本次廉租住房出售范围为市樟树垅一期、化纤一期两处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出售的对象及条件
(一) 出售对象
此次试点廉租住房出售的对象为邵阳市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居民。
(二)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邵阳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 城镇低收入家庭;
3、 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0㎡(含10㎡)。
曾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现租住国家直管公房、5年内买卖过房屋、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或正处于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均不属于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伤残军人、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可优先购买。
三、申请程序
(一)领表登记(12月22日~12月26日)。凡符合廉租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邵阳市廉租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情况。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
1、低收入证明;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
4、住房状况证明;
5、婚姻证明;
6、其他相关证件。
住房状况证明需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和办事处核实盖章,后经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核定盖章。申请表填好后,需将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其余资料复印件附申请表后,由当地区政府统一上报市房产局审核。
(二)初审(12月27日~ 12月31日)。《申请表》填好后交到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组织各社区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
(三)复审、公示(元月4日~元月12日)。区人民政府对初审合格的家庭进行核实并对部分家庭进行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批、公示(元月13日~元月23日)。市房产局会同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核购房家庭的购房申请材料后,初步确定参加购房摇号家庭名单。名单在相关媒体及市房产局政府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10天,公示上标注举报方式。
(五)抽签式摇号定房。
1、取得购房摇号式抽签资格的家庭,通过抽签或摇号确定房号。房号确定后,公证处现场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2、如申请家庭对摇中的房号不满意,也可以放弃资格,但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租赁廉租住房,也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六)签订协议。市房产局与摇中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出售合同》。
(七)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按1100元/㎡的总体均价计算层次差价。
(八)交款方式。摇中房号的家庭到市房产局住保办开具购房交款通知单。凭通知单在三天内到指定银行将购房款缴存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凭存款单到市房产局财务科开具发票。
四、廉租住房出售后监督管理
(一)廉租住房购买后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廉租住房购买人不得改变所购廉租住房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三)廉租住房购买人对购买的廉租住房承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责任,按规定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四)所购买的廉租住房在办理国土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所涉及的税费按市政发〔20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
(五)出售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继承、捐赠等。确有特殊情况需上市交易,由市房产局按原购买价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继续作为廉租住房使用。
五、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廉租住房出售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对弄虚作假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购买资格,收回已中签或已购买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社区、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出售中出现严重问题和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设立举报电话:市房产局 2353692
市监察局 5324620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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