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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1 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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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请示

湘建建〔200923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2009531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同志组织召开的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现予呈报。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联系人:江韬         联系电话:82214426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代拟稿)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OO九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代拟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OO九年    )

 

近年来,我省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总体水平逐步提高。但去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多起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理顺监管职能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对已将其监管职能分割在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统一调整归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试验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严禁对建筑工程监管设置各种形式的“特区”、搞封闭管理,切实加强各类重点工程、“领导挂帅”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三)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调整或模糊建筑工程监管职能职责的,应在今年内自行纠正;届时未纠正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在全省形成职能职责完整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体系。

二、切实加强监督执法。

(四)严格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监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对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条件和措施严格监督落实到位。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任何工程项目代替或简化有关建设程序,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检查工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对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尤其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坚决责令立即停工,依法严格处罚到位,并按规定对各责任主体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五)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大对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打击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施工现场为依托,充分利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和“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通过现场查验和网络化手段重点检查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足、人证不符、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或长期脱岗、履职不到位、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停业整顿,并认定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建立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制度。对地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桥梁、隧道、地铁工程、大型拆除工程、新型科技成果实验项目和超过一定高度、跨度、深度和面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在建工程项目,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加强对该类工程的指导与监督。应报告的工程项目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另行制定。各市州也应建立相应的工程项目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的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市政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管,定期组织排查,督促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加强层级监督指导。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执法考核,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执法不力的,应及时向其市州人民政府及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应根据通报情况及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通报情况作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整改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各市州应建立相应的层级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充实监督执法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筑工程监管机构的建设,解决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证等方面的问题,充实监督执法力量,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素质。省建设厅要提出与工程建设规模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量配备标准和保证措施,各地要严格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量与工程建设规模和要求相适应。

(九)建立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新闻媒体统一公布省、市州、县市区举报电话,积极受理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必须认真核实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严加处罚,并将核查和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

(十)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监督执法情况通报同级监察机关;同时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及时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布,扩大监督执法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震慑作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

(十一)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督促建立分工明确、执法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不得评优、评先、评奖,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切实把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强化对内设、下属机构及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坚决清出监管队伍。

(十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察机关要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组织行政监察,对执行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进行约谈。

(十四)禁止领导干部干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受理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控告、检举,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致使法定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未受到相应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十五)严格事故调查和处理。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在两个小时内逐级将事故情况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较大以上事故应当立即上报,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政府在组织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时,要充分发挥安监、建设、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据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核查事故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各地政府应按时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批复。各级安监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效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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