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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整治规避招标、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等;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人防、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装修、消防、设备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及相关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装修、消防、设备安装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附属设施施工及相关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
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招标、监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实行分级管理。经市(含三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活动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管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经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接受县(市)建设局及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管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以适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工作需要。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业务专业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三)在组建某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时,评委抽取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应当在接到评标通知40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地点,未按时到达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一个年度内两次不能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半年评标资格。
第六条 招标相关文件的公告平台: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国家及省规定的网站和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同时发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招标文件的发布、下载、答疑以及代理机构的比选等活动在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进行。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集中管理。
(二)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人所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处理。
(三)投标保证金管理的保密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工程项目开标前除投标人可以查询本单位的到帐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该项目的到帐情况;账户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项目的到帐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按有关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实行招标计划书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要按规定制订招标计划书并按计划书进行相关项目招标。计划书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名投标制度。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达开标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达开标现场),并当面签署诚信承诺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建立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298号)规定进行。项目业主未经公开招标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一律无效,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按规定公开招标选定。
参加比选的代理机构,必须委派法定代表人或本单位的注册类工程(造价)人员及专职人员参加比选活动。为保证代理质量,一个项目必须有一名及以上本单位的注册类工程(造价)人员和两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共同代理,且同一人员不能同时在三个以上(不含三个)项目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备案和清出制度,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一);实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制度,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二);实行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制度,所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应该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评委必须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条件和水平,否则,所有的评标专家都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 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实行监管。有亲属参加投标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否则,按违纪处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
附件一: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备案和清出制度
附件二:邵阳市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制度
附件一:
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备案和
清出制度
一、市场备案登记
凡市外的招标代理机构来邵阳市本级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到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市场备案登记。要在县市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市场备案登记。市场备案登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具有一名注册工程(造价)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省建设工程招标办核准的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
(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在邵阳市城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办公设备。
二、办理备案手续所须提供的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有效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有效的招标代理注册工程(造价)人员和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
(五)在邵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凭证。
三、市场清出规定
招标代理市场清出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招标代理机构被清出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招标代理机构被清出后,自清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市场清出。市场清出结论在相关媒体和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进行公告。
(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
(三)从业人员不具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四)在邵阳市城区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办公设备;
(五)在邵的从业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有关凭证;
(六)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最近一个年度内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经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属于应当清出招标代理市场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具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附件二:
邵阳市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是指在某个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相关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质量、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社会信誉进行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行为。
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价程序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纪检监察室参加,组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小组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并出具考核评价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评价内容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招标相关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质量、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社会信誉。
第七条,招标相关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质量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示范文本编写;
(二)是否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三)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四)是否有降低或随意抬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五)编制的招标相关文件条款是否存在模棱两可,能随意裁定的现象;
(六)招标相关文件是否有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现象;
(七)是否存在拖延相应招标文件报备时间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备案修改意见,重复报送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招标相关文件的情况;
(九)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肢解后招标发包的情况;
(十)质量等级要求、工期要求、保修要求是否合理;
(十一)文件主要内容是否完整;
(十二)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施工和验收规范;
(十三)招标相关文件是否经招标人同意;
(十四)制定的招标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十五)是否存在文件未经备案就流落投标人或社会他人之手的现象。
第八条,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相关文件编制及发布阶段;
(二)开标阶段;
(三)评标阶段;
(四)定标阶段。
第九条,社会信誉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从业人员与代理合同备案的专职人员是否相符或所持专职人员资格证注册单位与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位是否相符,每一个项目是否有一名本单位的注册类人员和二名专职人员从业,同一人员是否同时在三个以上(不含三个)项目实际从业;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是否有参与围标串标的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项目业主评价意见;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四、评价方法和评价等级
第十条,评价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进行,招标相关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质量评价满分为50分,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评价满分为20分,社会信誉满分为30分。
第十一条,评价等级为合格(A级)、基本合格(B级)和不合格(C级)三种,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评价等级为合格(A级),评价得分70-84分的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评价得分69分以下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C级)。
五、评价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内代理的所有工程项目评价等级为合格(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推介。
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评价等级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代理业务,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核实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业。一个年度内有两个工程项目评价等级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被清出出招标代理市场,适用邵阳市招标代理市场清出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存档。
六、附则
第十四条,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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